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82执保93号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21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乡××村铁皮桥以南“最忆韶山冲”演出场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1130139.43元财产。本院作出的(2023)湘0382民初523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本院已冻结到被申请人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96339.2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号止;已查封被执行人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的水中升降台、***等设备,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号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山湖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