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2980号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