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8627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J1FNX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A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