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8627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J1FNX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A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