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异540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执行主体变更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书面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