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财保4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长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运动公园凤凰小区B3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5EQG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长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11365.86元的财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鄂08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该公司不服,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称,(2023)鄂08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复议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湖北长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与深圳大道交汇处荆门龙山中央商务区××#××栋××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撤销本院(2023)鄂08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欧本雄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