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本国与某某,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19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0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以小额诉讼程序按40%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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