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财保11号
申请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正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广龙,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会芳,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
申请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4482.2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4482.2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