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志品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3014号
原告:上海志品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18号1楼C区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世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柳东新区企业总部大楼商务写字楼C座。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楼。
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17号12幢201室。
被告:苏州珐玛德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康博南路1号康博智能产业园2号厂房。
原告上海志品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珐玛德克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志品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志品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雅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侯 艳
书 记 员 侯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