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307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捍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814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彬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强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120号恒盛世家11栋3**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387724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大道汇金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00MB0T01819Y。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强盛劳务有限公司、荆门市漳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李利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