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22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天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480号,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6号德成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16560911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楼,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江汉区CFD时代财富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814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债权1269468.7元。并提交了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269468.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债权126946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