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7752-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一段289号橄榄君庭3栋2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3849347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59元(***已预交1027.18元),由***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13.5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