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223执3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汉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7号街亮丽综合楼2**2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执行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汉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伊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2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汉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汉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履行3万元,剩余案款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22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