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404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