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30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俞。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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