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财保792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灵铃,女,河北清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兴,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698.02元及利息(利息以291698.0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截止到2022年5月18日的利息约为1817元),合计310415.0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415.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2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铁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