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民初119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
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朝红,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兵,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大专文化,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原告***之子,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10月28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一号高科广场A座2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
法定代表人:郑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涛,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四川省
成都市,大专文化,建筑工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被告:张洪斌,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生,曲
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打工,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804515。
负责人:浦思宇,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云南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曾涛、张洪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