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3263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迁安镇红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西老冷大路西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任厂长。
被告:南部县海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迁安镇红盾汽车修理厂、南部县海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