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迁安市迁安镇红盾汽车修理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3263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迁安镇红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西老冷大路西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任厂长。 被告:南部县海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迁安镇红盾汽车修理厂、南部县海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