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4民初468号
原告:滦平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郎某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男,系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西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59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40211852X7。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滦平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德某某有限公司、滦平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滦平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00元,减半收取计865.00元,由原告滦平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