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6635号
原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宝鸡市扶风县。
第三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州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