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04民初9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600771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 第三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975004Y,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第三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6元,已减半收取3838元,全额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