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04民初9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600771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
第三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975004Y,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第三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6元,已减半收取3838元,全额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