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才让、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321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宁市城中区天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云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5、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