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2民初650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宁夏中宁县居民,现住都兰县。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09493,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927685332X,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以北、民族北街以东中环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支宁夏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支宁夏份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严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