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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894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2025年6月16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