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海嘉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2民初8036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嘉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中储大楼19层01-02室(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城乡香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201M地块华人汇和科技园(华中智谷)一期C6研发楼1-6层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2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海嘉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中城乡香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