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64号
申请人:成都**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先玺。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绍斌。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成都**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72987.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1)渝仲字第4505号函将申请人成都**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成都**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成都**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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