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1478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203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自1992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2年开始到被告单位工作至今。1992年至2008年12月,***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未给原告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经原告多次申请相关待遇补缴未果,被告在情况说明中也认可双方的工作年限是1992年12月至2008年12月。原告认为工作年限的存续直接影响退休后社会保险待遇,为确认劳动关系,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中交二航局二公司辩称,被告成立于2005年9月23日,原告从2008年12月之后才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之前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举示的《关于**、***投诉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漏参养老保险的回复》《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关于申请注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的函》、招商银行明细,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举示的工商查询记录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举示的投诉书与社保部门回复内容相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毕业证、技术员任职资格、职称申报通知、工作证、助理工程评审认定资格、工程师专业评审资格证书、工程师聘书、《航务二公司自培电大毕业临时用工协议》,均系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说明》形式上系案外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且系复印件,其内容所涉业绩问题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通知》、施工企业普查登记表与其他证据内容相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公布2004年度享受“千万工程”三、四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的通知》复印件、《关于公布2006年度享受“千万工程”专业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复印件、历年工资凭证复印件、2019年8月薪酬表复印件、《境内项目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试行)》复印件、会计资料借阅(用)登记表照片、转入社保文件复印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与其他证据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具体理由后述;社保缴费明细有原始记录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于1990年6月5日注册成立,原名称为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7号。在该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档案中,有一份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文件《关于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通知》,其中载明“我局已正式更名为‘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经研究决定,将局属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更名为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
1992年10月1日,“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航务二公司自培电大毕业生临时工协议书》,其中载明“甲方因生产施工需要,根据二航组干[1989]547号文件精神及公司改革用工制度的办法,按计划外用工,录用***同志到甲方做临时工。工作安排:***同志到航务二公司后,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必须先当半年工人后,根据生产需要再安排作技术工作、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人工作。实行月工资制……半年向表现好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学历享受大专生待遇,评定后报公司审批,一年以后择优聘干的转公司人事科管理,工资按规定办理。用工时间: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个人表现,方可继续签订合同。其他有关事项:1.在政治待遇上与固定工一视同仁……。本协议有效期从1992年1月至双方的任何一方解除合同为止。
***持有的工作证载明,填发日期为1992年10月7日,***的职别为干部。该工作证加盖“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印章。
***于1994年7月1日获得由“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颁发的技术员资格证书,于1996年8月1日获得由“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颁发的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于2004年8月30日获得“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师资格证书。
2004年9月1日,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向***出具《聘书》,载明聘请***担任工程师职务,任期五年,从2004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2005年9月23日,中交二航局二公司注册成立,原名称为中港二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7号,股东为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等,后于2006年8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
2006年8月25日,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注销,在注销的工商档案中,有一份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文件《关于申请注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的函》,载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因组织结构调整,决定注销所属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简称:二公司)法人资格……就二公司注销涉及的有关事项,我局会严格依法办理,并承诺如下:一、二公司职工由我局整体接受,依法妥善安置;二、二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我局负责清理。”
2008年4月18日,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滨江桥项目部,担任质检部长岗位,月工资为2000元等内容。
2021年10月,***、**(另案起诉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劳动争议的原告)就中交二航局二公司漏参养老保险事宜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投诉。后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向该中心提交了《情况说明》,认为其于2005年9月23日成立,并不**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故其没有为**、***办理1993年3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的义务。2021年12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关于**、***投诉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漏参养老保险的回复》,认为**、***原工作单位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已注销,该中心无权核定中交二航局二公司是否为该公司注销后法定的义务承担者,故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裁定。
2021年12月16日,***以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2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其逾期未作出决定。后***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
庭审中,***为证明案涉期间劳动关系,还举示下列证据:
1.工资表照片打印件若干、会计资料借阅(用)登记表照片打印件,工资表涉及时间包括1992年12月、1993年1月、1993年12月、1994年1月、1994年12月、1995年1月、1995年12月、1996年1月、1996年12月、1997年1月、1997年12月、1998年1月、1998年12月、1999年4月、2000年9月、2000年12月、2001年1月等,其标题载明单位为“二航局二公司”“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中港二航二公司”,工资表中均载明有***等人员的工资情况。资料登记表载明**于2021年10月8日向人力资源部借阅1992-2008年所在项目会计凭证工资单。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称其不持有以上档案材料;
2.社会保险参保明细,显示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江津区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至2008年5月,2008年6月起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参保至2020年12月,2021年1月起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参保;《申请》复印件一份,内容载明“重庆江津市社保局:请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我公司在湖北省参保的账号(账户单位名称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落款加盖有“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日期为2008年6月23日。
庭审中,*****:在中交二航局二公司成立及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注销期间及前后时间,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内容均无变化,也未接到过相关的任何通知。社保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开始缴纳的。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及书面回复):我方成立时的主要人员系母公司中交二航局从局里面或其他子公司派遣,另外一些由被告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中港公司会计账目我方没有。
本院认为:***举示的《航务二公司自培电大毕业生临时工协议书》、工作证、资格证书、聘书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而***举示的历年工资表等内容亦与上述证据能够印证,这些证据反映的情况与***主张其从1992年12月起在“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后更名为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连续工作的事实相印证。***于2008年4月18日与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之后在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继续工作至今,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亦认可***在2008年12月之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中交二航局二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3日,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注销,现***主张确认在1992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与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期间跨越了上述注销和新设公司的期间,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是否属于结构调整中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安置到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的员工;2.中交二航局二公司注册成立之前能否与***形成劳动关系。
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前述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确认,理由在于:
第一,***原工作单位为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根据该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档案资料可见,其属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的局属单位,而***现工作单位中交二航局二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为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其注册地址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且在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注销时,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函件载明,因组织结构调整决定注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该分公司的职工由其整体接受,依法妥善安置,债权债务由其负责清理。*****因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改制而注销原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设立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与上述事实相印证。
第二,***至少从1992年1月起已在“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工作,而其养老保险系以个人身份从1990年1月起在江津区参保至2008年5月,2008年6月起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保,该参保主体变更情况及时间恰与***举示的《申请》载明将***的养老保险关系及账户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情况及时间相符,这与*****其是由原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平移”至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的情况可以印证。
第三,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系中港(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的子公司,性质属于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的管理特点,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对于其成立时从原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承接的正式员工,应有相应的名册和档案,现其仅**成立时主要人员系母公司二航局从局里或其他子公司派遣,另外一些由其面向社会招聘,但不能核实及举示证据证明***是通过何种渠道进入其公司工作,亦不合常理。
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属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在结构调整过程中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安置到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的员工,因***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未就原劳动关系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理,故其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应由中交二航局二公司**。
对第二个问题,确认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并非同一概念,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才注册成立,在此之前其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主张在此之前与中交二航局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对***主张确认在2005年9月23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与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2005年9月23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