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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某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6860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