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6860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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