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38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向国柱,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300-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2ALYH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98435。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董事长。
被告:福建万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南路56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26UKC42。
法定代表人:高小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向国柱、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未依照法律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