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广聚贸易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2271号
原告:永安市广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2幢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997519625。
法定代表人:王秀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青,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柔,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莆炎高速三明段YA7项目部,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均口镇中交二航局莆炎高速项目部。
负责人:韦新强,项目经理。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98435。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董事长。
原告永安市广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莆炎高速三明段YA7项目部、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永安市广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修建莆炎高速公路明溪枫溪至××路××段施工项目供应水泥,截至2021年1月,双方购销水泥119179.62吨,货款总额59928917.9元,被告已付款57903081.01元,尚有2025836.96元未支付。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125165.69元,并应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金额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因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025836.9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5165.69元,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水泥)采购合同》中对本案的管辖已有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买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买方法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同时涉案合同的签订地点亦为江苏省镇江市南徐大道238号,因此本案纠纷应由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从原告永安市广聚贸易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签订的《物资(水泥)采购合同》上看,双方对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已有约定管辖,约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买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中,买方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因此本案应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由买方住所地所在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琴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萍
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