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7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永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8号永利达广场DZ6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005897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佛山地铁湾华控制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692039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369E。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984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万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装备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丰硕路28号新工厂高新技术产业园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5800567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永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装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永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