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494号 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344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984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31313号],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4162.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4162.87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