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95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坑边路300-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2ALYH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984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南路56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26UKC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189170元;2.判令***、***、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后续取内固定物医疗费12000元;3.判令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春节过后,***受***邀请一同到永安市××段××道段工作。2020年3月2日,***在安装输送带过程中,因使用钢管翘输送带,途中钢管断裂,导致***从工作台掉落在地。随后,***被送往建宁医院救治,后转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治疗。***与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为***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但此后***多次找***和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因***系在工作之时受伤,故***、***、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施工地段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包给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又由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再由***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给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但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工程施工资质,故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对***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镇江市××道××号,故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其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被告***、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永安市,***作为原告方已经选择了向被告***、永安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则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彤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