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2162号
原告:淮南市永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贺凤路东秦万搬迁楼1排2栋东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0662723H。
法定代表人:秦士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成,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富民路17-8号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0072XB。
法定代表人:秦体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康,公司律师。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826X2。
法定代表人:杨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茗,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永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永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永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永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永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