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91民初1021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