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244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万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万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86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