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7民初6012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富民路17-8号研发中心(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0072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向 欣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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