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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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3788号
原告:***,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女,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蒋松溪,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993938,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
法定代表人:王凡全。
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9505642X,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院**楼**401/span>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苗苗,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庆,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戴立飞,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第三人:林金荣,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第三人:郭少华,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蒋松溪与被告浙江**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戴立飞、林金荣、郭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蒋松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松溪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90元,减半收取16995元,由原告***、***、***、蒋松溪负担。
审判员叶灵群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映羲
代书记员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