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央硕建材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556号
原告:潍坊央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崔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解士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文,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董事长。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董事长。
原告潍坊央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央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央硕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央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计6790元,由潍坊央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