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1743号之一
原告:***,女,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市。
被告: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三环南路安置小区2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99CAL8J。
法定代表人:谢鹏。
被告:谢鹏,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第三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9505642X。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谢鹏、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