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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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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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783执保715号
申请保全人:**市大勇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969317X。住所地:**市公园北街东首(**大酒店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9505642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市大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133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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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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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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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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