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财保86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阳工业园区人和组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493797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3797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