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06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屈万荣,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乐,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争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与被上诉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监察支队委托代理人刘永乐、被上诉人中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争鹏未到庭外,上诉人监察支队法定代表人屈万荣、委托代理人刘俊杰,被上诉人中交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刘慧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