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长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641号
原告:淮安市长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逢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昌,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争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月,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淮安市长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侍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人民陪审员  路 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