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775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2层M2027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卫,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孙贵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举民。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国栋
审 判 员  劳玉华
人民陪审员  何晓川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