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财保5号
申请人: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郑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锋,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孙贵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9691694.06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9691694.06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安建工物流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永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雪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