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财保7号 申请人: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E-1区107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年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493103.67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493103.6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