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775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2层M202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啸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