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775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2层M202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城发港投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啸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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