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5民初453号
原告:四川泓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P3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498106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乌鲁木齐市众和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98610041K,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定山东二路39号中央郡商住小区24栋2**2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泓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众和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还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泓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觉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人民陪审员 次***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措
书 记 员 四郎曲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