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财保19号
申请人:天津润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道鑫泰商务楼一号楼235-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润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08649.47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2508649.47元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书面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润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8649.4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其他财产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润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