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沐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沐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总部商务花园68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乐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号1号楼1012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嘉兴沐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8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具有相应依据,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嘉兴沐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兴沐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丹